(10)市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 ||||||||||||
单位:渭南市体育局填写时间:2023年9月20日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备注 | ||||||||
权力 类别 | 权力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责任 主体 | 监督 电话 | |||
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无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组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36项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3 | 群体科 | ||
2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无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2018年8月16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规范 | 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规范处罚依据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理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六十一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27 | 产业科 |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新增 |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理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27 | 产业科 | |
4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无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新增 |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或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27 | 产业科 | |
5 | 行政检查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无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根据2018号年11月30修订。 | 规范 |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对指标项实施依据进行调整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安排部署检查工作。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阶段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对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于不存在问题的,应做好检查记录。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验收,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三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27 | 产业科 | |
6 | 行政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安全检查 | 无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 保留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安排部署检查工作。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进行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阶段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对一般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于不存在问题的,应做好检查记录。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事后监督责任:对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验收,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2010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0 | 竞训科 | ||
7 | 行政奖励 |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 无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 保留 | 1.制定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根据推荐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在在政府网站或公示栏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3.实施奖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奖状、证书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6号)第四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3 | 群体科 | ||
8 | 行政奖励 | 对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无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保留 | 1.制定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根据推荐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在在政府网站或公示栏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3.实施奖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奖状、证书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3 | 群体科 | ||
9 | 行政确认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无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规范 | 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对权力事项名称重新规范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齐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确认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颁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3 | 群体科 | |
10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无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陕体发〔2014〕13号)第八条 省体育局授予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规范 |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陕体发〔2014〕13号)第八条对权力事项名称重新规范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齐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确认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申领等级运动员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陕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陕体发〔2014〕13号)第八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2933530 | 竞训科 | |
11 | 其他类备案 |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备案 | 无 |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发布,体经字〔2015〕36号)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当从经济效益、经营业态、形象信誉、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国家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资产总额的相应权限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 | 保留 |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1月15日发布,体经字〔2015〕36号)第二十六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3035622 | 场馆科 | ||
12 | 其他类审批 |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批准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 规范 |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指标项实施依据进行调整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实地勘查,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造成拆建单位按照核准时限重建并投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2021年9月1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渭南市体育局 | 0913-3035622、2933533 | 场馆科群体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