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公共体育场
地设施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场地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现就我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原则
1、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收取非盈利性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3、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4、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非盈利性费用,或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三、保障措施
1、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负责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范发展。
2、各县(市、区)政府要为向社会开放设施的学校办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段内,因设施或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3、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开放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支付管理成本及校园安全设施维护等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财政、体育、教育部门另行制订。
4、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材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指定专人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告知。
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和完善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10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等节日期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6、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及人员,确保设施完好,保证公众安全。
7、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体育场馆设施的特点,科学规划安排群众锻炼项目,扶持发展群众体育基层组织,培养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8、各县(市、区)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是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承担开放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保险、保障和意外伤害处理责任。各管理单位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承担开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场地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
四、组织领导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体育场馆设施。
教育、体育、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并解决公共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乡镇(街道)、社区要重点做好居民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居民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护设施和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